地道設計采用的作用分類應符合表5.2.1的規定。
表5.2.1 作用分類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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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 |
作用分類 |
作 用 名 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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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永久作用 |
結構自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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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地層壓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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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結構上部和破壞棱體范圍內的設施及建筑物壓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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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水壓力和浮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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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混凝土收縮和徐變作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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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預加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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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設備重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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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地基下沉影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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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可變作用 |
基本可變作用 |
地面車輛荷載及其動力作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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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地面車輛荷載引起的土側壓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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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人群荷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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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其他可變作用 |
雪荷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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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|
凍脹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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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 |
溫度(均勻溫度和梯度溫度)作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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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|
施工荷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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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|
偶然作用 |
地震作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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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施工荷載包括:設備運輸及吊裝荷載,施工機具及人群荷載,施工堆載,頂進法施工的千斤頂頂力及壓漿荷載等。
5.2.2 作用組合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只有在結構上可能同時出現的作用,才進行其效應的組合。當結構或結構構件需要做不同受力方向的驗算時,則應以不同方向的最不利的作用效應進行組合。
2 當可變作用的出現對結構或構件產生有利影響時,該作用不應參與組合。
3 施工階段作用效應的組合,應按計算需要及結構所處條件而定,結構上的施工人員和施工機具設備均應作為臨時荷載加以考慮。
4 下穿城市道路及公路的地道荷載組合應符合5.2.3~5.2.7的規定。
5 下穿軌道交通線的地道荷載組合應符合《地鐵設計規范》GB50157的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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